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万邦道路工程装备服务股份公司诉被告江苏金路达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万邦道路工程装备服务股份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万邦道路工程装备服务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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