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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徐州**中心小学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崔**因与被申请人**中心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徐*终字第0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崔**以当事人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崔**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崔**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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