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吴中**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贸中心、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市吴中**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贸中心、庞**、承秀玉、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吴*初字第05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苏州**贸中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市吴中**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24960元、罚息及复利(至2013年7月3日罚息为19600元,之后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并给付苏州市吴中**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9175.50元,如苏州**贸中心不能给付上述款项,则苏州市吴中**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承秀玉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养蚕里新村1-2幢204室在600000元的范围内就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二、苏州**贸中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市吴中**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5530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并给付苏州市吴中**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9588元,如苏州**贸中心不能给付上述相应款项,则苏州市吴中**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承秀玉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养蚕里新村1-2幢110室在500000范围内就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三、庞**、承秀玉、庞*对苏州**贸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苏州**贸中心、庞**、承秀玉、庞*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贸中心、庞**、承秀玉、庞*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002285.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2423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至今均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委托苏州中冠**有限责任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承秀玉名下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养蚕里新村1-2幢204室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102500元(含装修)。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由买受人朱**以最高价925600元竞得,在扣除执行费后退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秀玉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养蚕里新村1-2幢110室房屋因被执行人对其评估价格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拍卖和正在评估中的房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吴*初字第05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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