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李*、庄**、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李*、庄**、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沈**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东辛农场德*食品酿造厂与封其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有限公司与宜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平安**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程**、王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娄**与连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万民、南京新农**责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平安**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