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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时**主委员会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南京铁**有限公司、江苏向正物**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市时**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时光澔韵业委会)诉被告南京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源公司)、江苏新**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江苏向正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正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光澔韵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铁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屈*、被**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时光澔韵业委会诉称,时光澔韵小区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29号,由被**公司开发建设,初期由被告新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2013年10月20日被告新业公司入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15年1月7日首届业委会换届后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赛虹桥办事处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被告方一直未将小区消防设施向原告办理移交手续,现小区消防设施未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且存在多处隐患。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将时光澔韵小区的消防设施恢复原状,并依法协助原告办理交接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铁**司辩称,原告应当明确其诉称的多处安全隐患和缺陷具体情况;铁**司已经与被告新业公司完成了交付,交付时确认消防设备完好,并且经相关部门验收;质保期内消防设备并未出现问题,铁**司在质保期内完成了相应的义务。

被告新业公司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讼争小区消防设施在房屋交付前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且已过质保期,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了设备老化或者零部件需要更换导致部分水泵无法出水,应由业主委员会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讼争小区已于2013年10月20日由被告向正公司接手并继续管理,双方并无须其他交接手续。

被告向正物业辩称,在其公司进入讼争小区时,被告新业公司并未就消防设施与其进行交接,其公司多次函告业主委员会对消防设备进行维护,现在消防设备的处于瘫痪状态,无法正常使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讼争时光澔韵住宅小区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29号,为被告铁**司开发建设。被告新业公司为时光澔韵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2013年10月20日自时光澔韵小区撤场,同时由江苏华**有限公司进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2014年8月7日,南京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雨花台区大队向江苏华**有限公司发出《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指出讼争小区消防水泵房部分压力表为0,压力不足,要求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2014年9月25日,南京市**花台区大队向江苏华**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因2014年8月7日消防检查时发现讼争小区水泵房部分压力表为零、压力不足,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未按照要求整改,决定给予被告向正公司罚款5000元的处罚。庭审中,被告新业公司提交了《设备机房移交备忘》一份,载明一期、二期、四期水泵房钥匙已移交,加盖了原告及接收方:江苏华**有限公司印章。

另查明,2015年6月30日,江苏华**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苏向正物**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南京市**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设备机房移交备忘》、《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仅能确认2014年8月7日,讼争时光澔韵小区消防设施部分水泵房压力不足,被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2014年9月25日因未及时整改被告向**司受到行政处罚,无法确认原告诉称的讼争时光澔韵小区消防设施损坏及隐患情况,亦无法证明何种原因导致压力不足;另根据被告新业公司提交的《设备机房移交备忘》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被告新业公司已与被告向**司进行相关机房设备交接,被告新业公司于2013年10月20日撤场,被告向**司于同时进场,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新业公司因何种原因撤场,且原告诉请交接内容亦不明确,原告可待明确诉请并补充证据后另行诉讼。综上,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京时**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南京**业主委员会已预交),由原告南京**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同时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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