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马*、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马*、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马*、吴**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申请执行人王*借款8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2年8月3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加付申请执行人王*垫付的诉讼费2275元。因被执行人马*、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马*、吴**进行了财产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马*银行存款13400元外(收取执行费121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王*12190元),未能调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吴**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马*、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马*、吴江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吴江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江*开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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