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申请人提出对被执行人的抵押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因程序处置需要较长时间,短时间内难以执行到位,目前没有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4)调字第10号调解书书终结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