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扣英、还粉兰、武**、武银海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施扣英、还粉兰、武**、武银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施扣英、还粉兰、武**、武银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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