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公司)与被告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宝**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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