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中国平安财**通中心支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陈*、被告中国平**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黄**撤回了对被告陈*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6000元、施救费20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被告中国平**南通中心支公司对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7000元虽有异议,但依据不足。因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理应及时赔付原告的相关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人民币17000元。

二、被告陈*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平安财**通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