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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句容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句容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句容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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