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江阴支行与沈**、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江阴支行与被执行人沈**、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澄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沈**、周**应支付给中国银**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218250.94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损失67300元、案件受理费81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周**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屋被另案查封,本案属轮候查封无处分权,此外未控制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澄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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