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限公司与被告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155元,由原告扬**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前向本院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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