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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与泰山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易**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207.2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泰山财**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需要审核驾驶员驾驶证及行驶证,审核无误无免赔事由,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结合事故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的责任比例不超过50%;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非医保扣除20%。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基于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总额90414.57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90414.57-10000)×50%+10000u003d50207.28元。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泰山财**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易仕顺医疗费50207.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被告泰山财**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048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帐号:10×××68)。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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