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某某公司以被告人邹*犯侵占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自诉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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