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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钱**等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钱**、钱长宏的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辩称:本次事故中交警未认定责任,我方主张无责赔偿;驾驶员未提供驾驶证,无法确定是否为无证驾驶,我方保留事后追偿赔款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基于查明的事实,原告亲属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其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0000元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钱**、钱**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250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帐号:10×××68)。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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