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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顾**、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顾**、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的委托代理人顾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顾*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顾**、顾**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4日,被告顾**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月息2%。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被告辩称

两被告均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顾**、顾**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4月29日离婚。2013年7月14日,被告顾**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期至2013年8月13日止,月利率2%,逾期按日万分之四加付违约金。被告顾**至今分文未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由被告顾**出具的借条、承诺书及两被告的婚姻状况查询信息各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顾**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应按约还本付息。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被告顾**、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反驳及证据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顾**、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邓**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泰**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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