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管**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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