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市**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7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9400元减半收取为9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负担14000元(已给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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