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市**械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市**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7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9400元减半收取为9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负担14000元(已给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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