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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锐翔上**锡新区分公司与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锐翔上**锡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锐**司)诉被告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锐**司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5837.9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陆*系诺卡小镇158单元502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2.08平方米。锐**司为诺卡小镇的物业管理公司,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陆*未支付锐**司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5837.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锐**司要求陆*支付物业费5837.9元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锐**司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5837.9元。(上述款项可汇至本院代转。款汇: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账号:322000651018170063905;开户行:交通银行东亭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陆*负担。(此款由锐**司预交,由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锐**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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