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锐翔上**锡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锐**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陆**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锐**司诉请为:要求陈**支付2010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6578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陈*清系诺卡花园60号102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26.52平方米。锐**司为诺卡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陈*清未支付锐**司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657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锐**司要求陈**支付物业费6578元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锐**司2010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65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负担。(此款由锐**司预交,由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锐**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