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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锐翔上**锡新区分公司与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锐翔上**锡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锐**司)诉被告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锐**司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5603.1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曹**诺卡小镇19单元201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22.85平方米。锐**司为诺卡小镇的物业管理公司,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庭审中,曹**提供其缴纳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合计金额589.8元的发票一张,证明其物业管理费已缴纳至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日之后曹**未支物业管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锐**司要求曹**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物业费5603.1元之诉请,但曹**提供其缴纳锐**司出具的发票一张,故本院认定曹**拖欠锐**司2011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501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锐**司2011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5013.3元(上述款项可汇至本院代转。款汇: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账号:322000651018170063905;开户行:交通银行东亭支行)。

二、驳回锐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负担22元,锐**司负担3元。(此款由锐**司预交,由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锐**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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