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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限公司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三**限公司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江苏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9元,减半收取2014.5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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