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限公司诉被告顾*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周**与无锡市锡**辆配件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烟与潘**、中国人**有限公司大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市**有限公司与谭**、居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市**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联**有限公司与丁**、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中**限公司与沭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沭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汤**与钱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三**限公司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沭**限公司与新沂欣**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