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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限公司与顾*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限公司诉被告顾*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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