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杨**、杨**、姚**、南京市六**储备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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