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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骆*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骆*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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