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97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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