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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有限公司与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司)与被上诉人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靖**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远**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远**司于2016年5月20日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远超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靖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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