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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起与苏州佳**昆山分公司、苏州**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苏州**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佳**司昆山分公司)、苏州**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佳**司昆山分公司、佳**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起诉称:2014年8月11日,经佳福**分公司销售人员介绍,原告先交购房款496000元,再与被告佳福**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被告位于昆山花桥镇晨风路158号X幢X单元XXX号房屋。后原告发现该房屋所在土地权证有效期仅剩29年,并非被告佳福**分公司销售人员之前所说的40年,被告存在合同欺诈,故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退回购房款496000元并支付利息74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佳福**分公司、佳**司共同辩称: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是在充分了解其所要购买的房屋的价格、状况、交付时间等信息的情况下先与被告签订了认购书,然后当天又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一次性交纳了购房款496000元,其中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正文第一页就明确告知了土地使用权期限自2006年11月29日至2046年11月28日,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原告陈*与被告**山分公司签订了光华糖果公元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中载明原告购买佳福**分公司出售的光华糖果公元项目X幢XXX室房屋,商品房价款为548783元,买受人选择一次性付款,签订认购书当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20000元;双方还约定买受人须在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2014年8月24日前到出卖人售楼处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并按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所交定金转为房款。

另查明:2014年8月17日,被告**山分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光华糖果公元销售优惠计算表,该优惠计算表中载明原告陈**要购买的XXX室房屋总价548783元,预测面积54.34平方米,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签约时间2014年8月17日,购房人参加3万抵6万活动(30000元团购费另行支付),优惠计算表中明确房价计算方式为(总价-3万抵6万)*付款方式*准时签约为优惠后总价,故原告陈**要购买的XXX室房屋房价计算方式为(548783元-60000元)*0.97*0.99,其优惠后总价为466000元。

再查明:2014年8月17日原告陈*与被告**山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昆山花桥镇晨风路158号光华商务大厦(此为备案名,推广名为光华糖果公元)X幢X单元XXX号房屋,房屋总价466000元,买受人于2014年8月17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合同载明该涉案房屋所在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业,土地使用年限自2006年11月29日至2046年11月28日。

又查明:2014年8月17日当天,原告陈**两笔向被告佳福**分公司支付了30000元和466000元。佳福**分公司向原告开具了两张收据,其中30000元的收据上收款事由处载明系购买光华糖果公元XXX室团购费,交纳此金额每套可享受付3万总价减6万的团购优惠活动;另外466000元的收据上收款事由处载明系光华糖果公元XXX室房款。2014年8月18日,佳福**分公司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466000元的不动产销售发票。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认购书、光华糖果公元优惠计算表、商品房购销合同、pos机付款单、收据、发票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佳**司昆山分公司之间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于2014年8月17日签订成立,且合同签订当天原告陈*即按照约定向被告佳**司昆山分公司支付了房款466000元以及为取得该房屋优惠价需支付的团购费30000元。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第一条明确载明了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年限为2006年11月29日至2046年11月28日,原告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合同时对该合同条款应当具备认知和理解能力。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无欺诈等可撤销事由,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90元,减半收取4395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行园区支行:帐号,5501010400095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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