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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甲与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甲与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徐*乙。婚后被告沉迷于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2007年3月底,被告因赌博欠下外债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陆*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徐**。原、被告婚前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原告认为被告沉迷赌博未尽家庭义务,故产生矛盾。2014年5月16日,原告至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阳沟街派出所报警称:”2007年3月底,其丈夫陆*因赌钱欠钱,外出躲债,从其居住的南京市浦口区浦东村8幢203室外出,至今未归。2016年3月10日,徐*甲再次来所,反映其丈夫陆*仍然未回家”。原告曾于2014年5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浦*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申请书、(2014)浦*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阳沟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原告当庭陈述等有关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养育了一个女儿,共同生活多年,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甲要求与被告陆*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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