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原告徐*甲与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张**、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南京市**理中心、南京城**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南京浦**有限公司、南京**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经**街道办事处农村和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