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申请执行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日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4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23元由王**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房产权属登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5)浦执恢字第27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王**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房产权属登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5)浦执恢字第27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浦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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