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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拆迁权益分配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拆迁权益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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