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1)浦*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1)浦*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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