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汪*、汪*、汪**等与被执行人汪*拆迁补偿款、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汪**、汪*、汪英与汪*拆迁补偿款、继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28日做出的(2014)浦*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本区浦建村18幢206室房屋拆迁补偿款362744元(在第三人浦口拆管中心处),由原告汪**、汪*、汪英各享有72504元、被告汪*享有145232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汪**、汪*、汪英负担1000元,被告汪*负担1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汪伟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其领工资所用银行账户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执字第156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汪伟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其领工资所用银行账户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执字第156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浦*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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