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