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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连云**中学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田诉被告连云**中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田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晋桥,被告连云**中学法定代表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原告自1994年在被告处从事体育老师工作,属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2001年2月15日,原告在上课时为了保护学生,制止徐*等人的滋事行为,在博斗中被徐*用砖头砸伤腰椎,伤势十分严重,后徐*被判刑。2002年3月22日,被告做出“关于孙**同志被打伤情处理意见的决定”,肯定原告维护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的行为;今后原腰部伤如有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手术等费用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在职称评定中,学校在权力范围内给予照顾,学校照顾孙**老师的工作和生活。原告伤情恢复后仍从事体育老师工作,腰部伤情时好时坏。近几年原告腰部伤情明显加重,2014年2月27日在被告工会主席和办公室主任的陪同下原告伤情经检查证明腰椎管狭窄。原告提出请假申请,但被告无端扣发工资,累计达14882元。原告认为原告是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被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故请求补发扣发的工资合计1532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连云**中学辩称,本案不属劳动争议案件,是人事争议案件。被告是一个教育机构与原告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事业单位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2013年-2014年度被告根据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与本校的规定,实施全员聘过程中原告落聘,故原、被告间没有聘用关系,不属于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原告要求补发扣发工资无事实依据。被告从2013年至2014年8月份共计扣发原告相应的工资10600元,和原告诉求数额不符,被告是公共社会福利性单位,教师工资是财政拨款,不具有盈利性单位的特征,扣发原告的工资是有理由的:一、原告在2013年度连云港事业单位考核中考核基本合格,实施方案文件中基本合格档次的教师不享受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绩效工资且扣发次月起的岗位津贴。二、原告在2014年2月至4月间存在病假20天,累计旷工28.5天,根据本校的考核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不上班扣发200元/天,所以扣发原告5700元的工资。三、原告休病假41天,休假一天扣除20元,共计扣除原告820元。综上本起纠纷属人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系被告连云**中学在编体育教师,工资属财政拨款。2001年2月15日原告因教学工作原因被他人打伤,被告连云**中学于2002年3月22日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今后给予原告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告应尽心尽责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在职称评定中学校在权力范围内给予照顾,在工作生活上给予照顾等。2013年8月21日被告根据连云**开发区连开委开办(2008)040号文件《连云**开发区中小学教职会员聘任制指导意见》精神实施在编教师聘用上任制。制定聘用制工作方案并讨论修改通过,该方案规定根据该方案设置的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竞聘上岗的教职工根据岗位职责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未参加校内竞聘或未能应聘上岗的教职工,可在其他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参加校际间竞聘。竞聘中的落聘和拒聘人员为未聘人员。未聘人员根据连云**开发区连开委开办(2008)040号文件《连云**开发区中小学教职会员聘任制指导意见》规定处理。原告孙**在此次竞聘中落聘。2013年12月19日被告组织招开落聘人员会议要求原告一周内到中**学上班履行职责,原告因认为被告设置的体育教师岗位不合理,竞聘上岗的程序不合法,不服从被告按排与管理。2013年经学校考评,原告被评定为基本合格。2014年2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告知函要求原告提交近期诊断报告履行请假手续,在学校同意请假前要求原告按时上班接受培训,否则自同年2月19日起按旷工处理。被告按照《猴嘴中学2013年年度考核及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及连云**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连开社(2010)026号文的相关规定扣发原告基础性岗位津贴4080元,休病假及旷工扣工资6520元,合计扣除原告工资10600元。原告认为被告对其考核不符合《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规定。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连云**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告补发扣发工资10842.8元,该委作出连开劳人仲不字(2014)第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适用范围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打伤伤情处理意见决定、连云**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连开劳人仲不字(2014)第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提交的全员聘用制工作方案、告知函、2013年度连云港市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结查汇总表、审核备案表、考核结果花名册、猴**学2013年度考核及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及连云**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连开社(2010)026号文件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被告单位进行教师竞聘上岗程序及对原告的考核均属于法律赋予被告自主管理的权利。《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原告孙**系被告连云**中学在编体育教师,其没有与被告连云**中学签订教师聘用制合同,原告主张的被告竞聘上岗程序不合法及对原告考核不符合《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规定,请求被告补发依据考核扣发的工资合计15328元人事争议请求,均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条件,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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