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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