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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