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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陈**与被上诉人**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陈**因与被上诉人**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暨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司南京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陈**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陈**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黄*、陈**以二人均失业、无其他经济收入为由申请免交二审诉讼费,并提交了失业证、社保停交证明、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等证据。该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第(九)项、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准许黄*、陈**的上诉费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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