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台市**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东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台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台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43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东台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东台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