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上海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2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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