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江苏**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负担51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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