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铁二**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已付清租赁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租赁费用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6元,减半收取计262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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