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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同兴粮油管理所与江苏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灌云县同兴粮油管理所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3)连商终字第0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灌云县同兴粮油管理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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