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灌云县同兴粮油管理所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3)连商终字第0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灌云县同兴粮油管理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