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公司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一案中,原告江苏东**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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