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溧阳市支行与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农业**溧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溧阳支行)与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速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农行溧阳支行透支本金20000元、利息3363.45元、滞纳金1157.35元,合计人民币2452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8元,公告费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洪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地索,现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溧速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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