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季*、葛长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南商初字第0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
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
本院认为
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南商初字第0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