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限公司与被告宿迁蓝色**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泰**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保全费1088元,合计234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