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周**与肖**追偿代垫款纠纷一案,泰**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泰河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已履行10000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约期还款,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泰兴市人民法院的(2013)泰河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