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于*、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于*、李**、周*、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李**于2014年8月29日向原告何**借款130万元投入搞建筑,并由被告周*、于**、王**、王**四人担保,原告何**直接将银行卡及密码告诉担保人王**,委托担保人王**从泰**电银行汇款给被告于*。当时被告约定于2015年7月29日还清该借款130万元,现还款日期已推迟两个月,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追加两个月的利息6万元,合计136万元整。因被告于*、李**未能履行还款约定,原告何**多次追还借款,而被告于*联系方式中断,原告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主张四担保人偿还借款及利息136万元。为了保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136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亦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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